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6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第五阅读网 FiveRead.com  2006年06月13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2006年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06年第55号),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6年9月16日、17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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