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事项广州考区公告

第五阅读网 FiveRead.com  2006年06月15日  南方网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6、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结合广州实际,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广州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广州考区的报名时间为2006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为期30天。

  二、报名方式

  广州考区实行“网上信息填报、网上支付考务费、现场确认领取准考证”的报名方式。报名的两个阶段。

  1、网上填报信息、交费阶段

  2006年6月20日至7月12日;

  在此期间的任何时间,均可登陆“广州国家司法考试网”(网址:www.gzsk.gov.cn),按照网上要求、指引进行网上填报信息和网上支付考务费,网上支付成功是本次司法考试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有效的标志。

  2、现场确认阶段

  2006年7月13日至7月20日(星期六、日照常上班),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现场确认是对已在网上报名、交费的人员进行报名资格的审核确认。

  现场确认地点:广州市龙津西路148号司法大楼一楼大堂;可乘坐地铁1号线在长寿路站下车前往,或乘2、25、55、66、74路公交车在泮塘站下车即到。

  网上报名、交费成功后,考生可从返回的页面及手机信息获取自己的网上报名顺序号,按预约的时间和要求到龙津西路148号司法大楼大堂进行现场确认。工作人员审核报名资格、采集照片信息后,由考生现场签名确认报名表、领取准考证及考务费发票。完成现场确认的考生,本次司法考试报名有效。

  现场确认的具体流程:验证→ 摄像→报名表签名、准考证打印→发票领取。

  三、非广州户籍人员报名及“再报名”考生的准考证快递服务事项

  (一)非广州户籍的内地人员,可以在广州考区报名,无需提供暂住证和工作单位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广州考区报名。

  (二)为节省考生的时间、开销和精力,2004 年或2005年及以上两年均在广州考区参加司法考试但未达合格分数线,2006年再报名的考生,可以选择不到现场确认,其准考证以快递形式送达本人的服务模式。即考生在网上报名、交费、选择准考证快递服务后,我办将委托快递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将准考证和考务费发票送达考生本人签收,投递费用由快递公司向报名人员收取,资费标准为市内城区8元/人,白云、黄埔区少数边远地区17元/人,番禺、花都、从化、增城21元/人。详细的投递范围和资费标准见“准考证投递范围及资费一览表”。

  (三)以下两种情况报名系统将不允许考生选择准考证快递服务:

  1、2004、2005年报名时由于特殊原因没能提供当年毕业的学历证书原件,而是以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具证明替代的考生不能选择准考证快递服务,必须到现场确认;

  2、2006年报名填写的学历与2004、2005年报名提供的学历非同一份的,必须持新填写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现场确认。

  (四)选择准考证快递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在考生网上报名时报名系统将会明确告知和引导完成。为减轻现场确认压力,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选择准考证快递服务模式。

  四、现场确认材料

  持内地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含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统一将身份证、学历证复印在同一张A4复印纸上(证件过大的可缩小复印);

  2、现场打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1份,由本人签名确认;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考生,在广州考区报名时,还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本,网上报名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现场用数码相机为考生采集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

  在广州地区工作、学习的港澳居民报名按司法部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须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给准考证。

  四、考务费的收取

  收取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每人260元。

  五、联系电话

  1、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

  (1)网上报名时间(6月20日-7月12日)联系电话:

  83324608、83100275;

  (2)现场确认时间(7月13日-7月20日)联系电话:

  81197625、81197626。

  2、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85530345。

  六、其他

  报名条件,考试时间,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成绩发布,考试效力与资格授予,考试的复习与辅导等均以司法部第55号公告为准。


广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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